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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印发《督学管理暂行办法》
2016-08-12 来源:教育部网站 点击数:625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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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要求,建设一支高水平、专业化、适应教育督导工作新形势的督学队伍,教育部近日特制定《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对所任命或聘任的督学实施管理。
《办法》中指出,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兼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并颁发聘书和督学证。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应配齐督学,建立督学动态更替和补充机制。
督学要按照《教育督导条例》规定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包括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实施督导;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的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上级教育督导部门;每次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向本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交督导报告;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等。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时可行使以下权力: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进入相关部门和学校开展调查;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办法》中指出,督学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学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累积应不少于40学时。培训主要内容包括: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管理、学校管理、应急处理与安全防范等相关理论和知识;评估与监测理论、问卷与量表等工具开发在教育督导工作中的应用;督导实施、督导规程和报告撰写等业务知识;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教育督导实践案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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